1989年,美國政府正是老布希執政時期
美國國會通過一項「美國國旗保護法」,內容大致跟我國刑法中「毀損國旗罪」差不多
就是禁止人民隨意地燒毀國旗,因為國旗有其崇高之象徵意義這項立法通過不到幾個小時,馬上就有民眾在國會門外燒國旗以示抗議!
當然被美國政府一狀告進法院裡。但需要注意,數月後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做出美國聯邦政府敗訴的判決,宣告這項法律違憲(應該是違反美國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),並在判決書中寫下這樣一段擲地有聲、鏗鏘有力的經典名言:
「如果說國旗代表其彰顯並保護了某些權利,則燒毀它就是國旗本身要保護的權利之一!」
我们要烧国旗,只怕要等到我们匹夫不必为“天下兴亡”之类鸟不生蛋的责任埋单之后了。
而“日本教師拒絕奉命起立唱國歌狀告法庭,東京地院裁決勝訴”的事,也绝对不可能发生在当今之华夏吧。除了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,我好像还没听说有“思想自由”的条款。
東京都政府和教育委員會2003年發布一道指令,要求高中老師必須站立面對國旗,高唱國歌《君之代》,但這首歌會令人聯想起戰時的日本軍國主義,而若老師拒絕,將面臨受罰。
超過400名教師加入這項最早於2004年提出的訴訟,表示被迫唱國歌違反了憲法賦予他們的思想自由。東京地方法院認為,老師有權維護自己的信念,並裁決每位老師可獲三萬日圓(256美元)的精神賠償,並表示他們不需唱國歌。自從東京都政府發布命令後,已有25名拒絕服從的老師丟掉工作或被拒絕學校的適當職位,並有345人被懲戒,遭到減薪等命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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